卫星地球站设置、使用许可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
基本编码:00010713100402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61122000107131004
本事项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工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12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无线电业务办理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186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C05号窗口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C05号窗口 -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C05窗口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际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许可需要完成有关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序的,进行协调以及履行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期限内。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建设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建设项目的,应当考虑其功能发挥的需要,并征求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意见。设置大型无线电台(站)、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其台址布局规划应当符合资源共享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要求。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其他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建设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工程选址前对其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并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未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或者未征求、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的,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排除有害干扰的要求。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全文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采取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校准发射频率或者降低功率等措施消除有害干扰;无法消除有害干扰的,可以责令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暂停发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军区决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①大厅提交。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C05号窗口,地址:济南市站前街9号,联系电话:0531-82083186。 ②信函提交。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C05号窗口,地址:济南市站前街9号,邮编:250001,联系电话:0531-82083186。③网上办理 | 无 | - | |
受理 | ①属于大厅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 1 | 无 | - |
办理进程查询 | 可通过咨询电话进行办理进程查询:0531-82083186 | 8 | 无 | - |
办结 | 获取电台执照 | 1 | 无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书面申请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无线电台站延续申请(相关要求) .docx.docx | 无线电台站延续申请(相关要求) .docx.docx | 书面说明申请延续的电台执照编号,未变更其他设台信息的承诺 | 书面说明申请延续的电台执照编号,未变更其他设台信息的承诺 | - |
原有无线电台执照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无 | 无 | - |
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或法定机关核发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 必要 | - | -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频率使用许可批复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航、铁路、交通、工信等政府部门核发的频率使用许可文件 | 必要 | - | - |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