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
办理地点和时间
-
办理地址:
1、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槐荫区经十西路4199号); 2、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下区交警大队车管所(高新区港西路1111号); 3、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中区交警大队车管所(市中区郎茂山路8号); 4、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槐荫区交警大队车管所(槐荫区张庄路400-8号); 5、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桥区交警大队车管所(天桥区二环西路与美里路路口向东400米路南); 6、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城区交警大队车管所(历城区工业北路12222号); 7、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清区交警大队车管所(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平安南路)齐鲁汽车生活广场院内); 8、平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平阴县万商城); 9、济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济阳县纬四路81号); 10、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商河县尹巷镇马探辉村西首); 11、章丘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章丘区新东外环南首路东侧新党校对面);12、莱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安仙村驻地);13、钢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济南市钢城区里辛镇华圣路);14、、鸿广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历城区省道103线南绕城高速往南1000米路西)
-
办理时间:
每日9:00至17:00(节假日休息)
-
联系电话:
0531-66712345
申请条件
-
受理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
(四)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山东省